暑假里和 ElvisJcy 关于法学和医学有过一段谈话,聊了一些在法学领域模糊的医学问题,也对这几年愈演愈烈的“医患纠纷”交流了看法。总的来说,这场谈话我受益颇多,但苦于之前一直没有时间整理下谈话的内容(其实之前整理过一个谈话的大纲,结果被我用做草稿纸了)。今天复习的状态似乎到了临界点,所以就顺其自然地写一写这场让我颇有收获的谈话吧。
婴儿的权利
法学生在刚刚学习法律时,首先会接触到一个概念,即人的权利。在我们的教科书上,对人的权利有这样的描述“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由此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尚未母亲腹中的婴儿是否具有人的权利呢?”
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我国法律对婴儿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继承法中,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应为尚未出生的婴儿保留一份继承财产的份额:
- 当婴儿出生后,若婴儿成功存活,则该婴儿继承该份财产;
- 若婴儿未能顺利出生,则该份财产由原有的继承人进行分配;
- 若婴儿出生后存活但不久之后死亡,则该份财产作为婴儿的遗产由婴儿的继承人进行继承。
这里面又牵扯到好几个问题。婴儿尚未出生时为其保留一定的财产份额,是否认可了婴儿具有一定的财产权利呢?如果这个推论成立,婴儿是否具有其他与财产权利相当的人身权利呢?从目前的法律实践来看,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接下来我们就要讨论婴儿是不是人、婴儿何时成为人的问题了。这已经不仅仅是法学问题,而是涉及到医学的范畴。就我和 ElvisJcy 交流的结果来看,医学上对婴儿何时为人也有一定的争论。有些人认为当受精卵发育到28-37周即可视作是一个人,而有些人则认为只有婴儿出生之后才视作人。
婴儿何时为人,具有什么样的权利,这不仅仅是我国法学界思考过的问题,远在万里之外的美国也曾对此进行过大讨论,但讨论的背景则是女性的堕胎权利。
美国虽然是一个崇尚自由的国家,但也有着浓厚的宗教氛围。在这样的宗教环境下,女性的堕胎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女性堕胎是违法的,为其实施堕胎手术的医生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美国社会对堕胎权利产生了大讨论。其中一个重要的论题就是作为被堕胎的对象,婴儿是否具有受保护的权利?
如果将婴儿视作一个人,具有人的权利,那么堕胎显然就与杀人的行为类似,从这个角度来看,堕胎显然是不合法的;但如果认为婴儿不是一个人,不具有人的权利,那么堕胎只是女性自身的合法权利,这样的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受侵犯。
因此,美国的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也对婴儿的权利产生了大讨论,并认为当婴儿可以借助外界设备存活时,就应当认为其是一个人,就不可以进行堕胎。当时也为此设立了一个具体的怀孕周数,但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婴儿体外存活的时间被大大提前,那是否也应该随之修改堕胎的法律呢?进一步说,**如果将来的医学技术发达到足以可以直接在体外培育受精卵直至成长为健康的婴儿,**那这样的婴儿是不是人?是否具有人的完整权利呢?
对于婴儿权利的问题,尽管我们讨论了很久,但我们确实未能得出一个满意的结果。但这样的讨论让我确信,很多法学问题的研究和发展,离不开其他学科的知识,所以法律人还是要不断学习的。
医患纠纷的乱象
我们谈论的另一个问题是进来越来越严重的“医患纠纷”。几乎每隔几天我们都可以在新闻里看到某地某医院的医生被患者砍伤、刺伤等等新闻,很多医生不仅流泪、流汗,甚至还要流血。这样的伤医恶行令人发指,也使得一些充满职业理想的年轻医生心灰意冷,选择离开医生这个岗位。
ElvisJcy 从一个医学生的角度和我聊了聊这个问题,认为如果这样的伤医行为继续下去,医生这个职业就会成为名副其实的高危行业,优秀的医学生就不会选择这份职业,而整体的医疗水平有可能会受到影响。其实从新闻里我们也可以略看出些端倪,优秀的医生比以往更为稀少,愿意从事这行的年轻人都对可能的危险有所警惕。
出现这样的问题,显然是法律调整功能出现了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刑法对医闹行为打击不够有力,使得医闹有恃无恐,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伤害了医生、护士的感情。再加上保障力度不够,警方打击医闹无法可依,医院对医闹行为也只能妥协了事,从而助长了医闹的嚣张气焰。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以及有关方面的重视,这样的问题可能会得到解决。但解决的过程必然是伴随着阵痛的,在解决之前,伤医问题还会出现。所以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前,医生、护士还是要多注意保护自己,医院应当为医生、护士配备足够的保护力量,而警方也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惩此类犯罪。
法学从来都是一个实践的学问,“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写在我们的教科书上,原来我以为讲的是法律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政府机关部门等等来执行,现在我觉得法学问题不仅仅是法学领域的事情,更和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个趋势已经体现出来,且在今后会越来越明显。作为一名成长中的法律人,对此有着深深的危机感,看来今后还是要多涉猎一些其他学科的知识啊。
201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