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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Old Bailey 听庭审

中央刑事法院(Central Criminal Court)是位于英国伦敦的法院,通常以所在街道称为老贝利(Old Bailey),负责处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重大刑事案件。此地曾是中世纪新门监狱的所在地。

去老贝利街旁听庭审是去年在英国期间最接近英国司法制度的两次经历之一,另一次是参观圣殿、林肯律师学院,留到以后再聊。

旁听庭审

老贝利街是英国的中央刑事法院,审理的都是重大刑事案件,我这次旁听的是一场重大偷渡案件。这样的案件在国内并不多见,所以很是新奇,但这类案件又不同于杀人、伤人案件,那些案件较具有视觉冲击力,而偷渡这样的案件就乏味得多。

老贝利法庭的旁听席也和我在国内法庭见到的不同,国内法庭的旁听席一般在法官席的正对面,基本上与法官席平行,与公诉人、被告的席位呈垂直状态;而老贝利法庭的旁听席高高在上,比法官席、原、被告席及陪审团席高出整整两到三米,如果案件当事人和法官不抬头看,就完全不会注意到旁听者的存在。也许旁听席的设计就是出于这样的目的吧?又或者是为了让旁听者更好地监督案件当事人和法官吗?毕竟处于这么的位置,很容易发现庭审中出现的某些“不可告人”的把戏。

整个的庭审过程,较为沉闷。法官端坐在审判席上,偶尔提醒注意法庭纪律,除此之外几乎一言不发;庭审的双方则交互进行举证、质证,原以为会像美剧里一样上演精彩的质证,却失望地发现他们质证的过程和国内近似,平淡如水,催人入睡;最吸引我的是国内没有的陪审团,陪审团坐在与我们正相对的地方,位置远低于我们,但高于律师席和被告人席,一共12个陪审员,神态各异,不知道他们是否抓住了庭审中值得注意的重点,又能否做出公正的判断呢?

陪审团之惑

旁听庭审的过程并不长,很快我就从法庭走出,但庭审的过程仍久久难以忘怀,尤其是第一次亲眼见到英美法系的陪审团,12个普通人手中有决定他人是否有罪的权力,这样的司法制度的确有其魅力。

最早了解陪审团制度,是从林达先生的《近距离看美国》丛书介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了解的。这个曾经轰动全美的案件因其陪审团作出 “Not Guilty”的决定而又一次震惊全美,直至今日该案陪审团作出的决定仍然有着不小的争议,最近获得第68届格莱美奖的《美国犯罪故事》就是以“辛普森杀妻案”为剧情创作的,再一次将陪审团制度引上了风口浪尖。

英美陪审团制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早在1166年,英王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而陪审团又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陪审制在其几百年的发展历史里,的确为司法公正有一定的贡献,但陪审制也有弊端,“辛普森杀妻案”历时九个月,创加州审判史纪录,其陪审团也因为陪审员个人原因几经变化,使得案件审理的过程艰难且缓慢,这无疑体现出陪审制效率低的问题。

因此在现代英美法系的社会中,陪审制的运用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仅在少数重罪中使用,比如我旁听的偷渡案件就属于可以使用陪审制的案件。受到限制的陪审制,是否还能发挥其民主的作用呢?越来越多的案件直接由法官作出裁决,这样的审判模式是否偏离了英美法系原有的轨迹?

我国陪审员制

我国虽然没有陪审团,但有人民陪审员,一般由具有一定社会威望和学识水平的人担任,需要由法院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命,并在适用陪审员制的案件中随机从候选名单中选择。就我和老师及法院的工作人员交流的情况,我认为目前我国的陪审员几乎发挥不了陪审的作用,他们基本上完全跟随审判员的想法作出决定,相当于“人皮印章”。虽然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呼声已经响了好几年,但可预见的未来,陪审员依然只是一个美丽的陪衬,起不到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老牌英美国家因为效率的原因逐渐放弃使用陪审团,而我国的陪审员一直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是否说明了陪审制经过漫长的几百年之后,逐渐走向了衰败没落呢?我暂时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希望随着学识的增长,我可以得出更为可靠的答案。

Old Bailey之行,引发我对陪审制的思考,囿于学识浅薄,我无法找到自己期待的答案,但这次旁听的经历让我近距离接触了英美法系的真实运作,意义非凡。

201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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